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695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萍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萍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