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85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米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技。
被告:齐技。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米江、齐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650元。
审判长 吴松审判员 葛钧审判员 刘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