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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藤仓与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藤仓与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藤仓;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86号原告:株式会社藤仓,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伊藤雅彦,该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藤仓与被告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藤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藤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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