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星烟酒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通泰路白庄社区15号楼-24号楼中间。
经营者:杨军铭。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星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