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667号原告:周艾军,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翠。
被告:深圳市拉尼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2号江南大厦办公楼207。
法定代表人:龙岗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艾军与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拉尼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周艾军于2020年1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艾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艾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