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49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文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0706013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禾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兰萍,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霜,女,199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31************32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禾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建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刚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平自2019年7月起协助“老板”(另案处理)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并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用作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被告人李霜于同年8月起加入,二人负责将运动服分类、接单、拣货和送货。
同年9月3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罗文平、李霜,并在仓库内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共计7009件。
经统计,已销售给客户的约1000件涉案运动服价格约为22元/件,价值约22000元;
未销售的7009件涉案运动服标价为25元/件,价值17522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约19722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罗文平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李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文平、李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均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的辩护人均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平、李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从被告人罗文平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平、李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两被告人参与时间的长短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
罗文平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7009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