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文平、李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5刑初4986号
案件名称罗文平、李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文平;李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49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文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0706013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禾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兰萍,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霜,女,199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31************32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禾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建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刚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平自2019年7月起协助“老板”(另案处理)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并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用作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被告人李霜于同年8月起加入,二人负责将运动服分类、接单、拣货和送货。

同年9月3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罗文平、李霜,并在仓库内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共计7009件。

经统计,已销售给客户的约1000件涉案运动服价格约为22元/件,价值约22000元;

未销售的7009件涉案运动服标价为25元/件,价值17522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约19722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罗文平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李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文平、李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均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文平、李霜的辩护人均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平、李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从被告人罗文平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平、李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两被告人参与时间的长短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

罗文平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7009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