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刘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7535号
案件名称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刘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 INC.);刘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535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义,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30************350。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诉被告刘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