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72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洵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6A900J。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洵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