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511号原告:周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陈霞雪,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王家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