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052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步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后西汇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L26637942X。
法定代表人:陈彬。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华达达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2街22A、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买92440605L02120818U。
经营者:杨华泽。
被告:陈彬,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后西汇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903101855。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步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华达达鞋店、陈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