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05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源鑫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95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源鑫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红外感应车载无线充电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