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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41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1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装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天佑城首层1C-001、1C-0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74403905E。

经营者:张敏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装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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