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1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装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天佑城首层1C-001、1C-0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74403905E。
经营者:张敏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蓓加化装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