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步行街E2区4号商业楼00单元107室。
经营者:文中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