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68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微拓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贝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普盛巷9号东谷创业中心2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0598E。
法定代表人:顾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圆圆,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卓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14Q5P。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微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月13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