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邻水县泉鑫通讯店,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221号门市。
经营者:王钰春,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泉鑫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邻水县泉鑫通讯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