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3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龙河镇长敏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龙河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BTQWXN。
经营者:车长敏,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龙河镇长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