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9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百步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西海岸跨境商城1-23、1-30。
经营者:杨继国,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572。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百步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百步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