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青龙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686-1688、1702-1716号金永福汽车配件用品城自编14栋21档之二铺。
经营者:张燕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青龙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