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2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红紫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楚湘街一条巷******。
法定代表人:陈德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迪明,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恒盛祥酒业商行,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酒水食品城**v>经营者:陈德元,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迪明,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住所地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红紫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恒盛祥酒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红紫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恒盛祥酒业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