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刚,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鑫永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商业办公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7660588G。
法定代表人: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梅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鑫永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