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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与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1178-2号
案件名称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与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178-2号原告: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云,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凌逸,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告: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原告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专利号:ZL20161029××××.6)制作方法,并立即停止宣传、销售、许诺销售以该方法制造、生产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2.孙凌逸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61029××××.6“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被告孙凌逸在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职务,在公开媒体宣传、销售采用原告专利方法生产的侵权产品。

同时被告孙凌逸代表被告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对外销售侵权产品。

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侵权产品数额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侵权行为地亦在陕西省西安市,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三被告住所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且辽宁省沈阳市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故沈阳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同时该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该案应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孙凌逸、西安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欧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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