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刑初1600号 被告人李萍红、石锦梅、苏宁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示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600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存在笔误,特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主文第十一页第十五、十六行中的“李萍红于2019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婴”更改为“李萍红于2018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婴”;
原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十一行中的“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更改为“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