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赢信发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3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T。
经营者杨泽龙。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赢信发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