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2326号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峰。
被告:深圳市罡扇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琴。
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罡扇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罡扇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40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