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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649号
案件名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49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Y。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大厦B栋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7。

法定代表人:周旭。

被告:深圳市美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桂路金众经典家园金芃阁12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X。

法定代表人:陈启忠。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苏剑勇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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