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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11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10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110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M。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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