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30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379。
法定代表人:李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66。
法定代表人:李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建,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现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