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屿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竹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3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竹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做出的(2019)苏05知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温州星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