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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执4-1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韩玉梅;孟凡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办陈家油坊街6号楼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Y。

法定代表人:韩玉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491号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F。

被执行人:韩玉梅,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孟凡斌,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鲁07执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韩玉梅、孟凡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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