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办陈家油坊街6号楼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Y。
法定代表人:韩玉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491号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F。
被执行人:韩玉梅,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孟凡斌,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鲁07执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韩玉梅、孟凡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