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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1民初1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白圩街,注册号360124600079376。

经营者:赵国林,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以下简称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

3.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前述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多年来,在上海家化公司的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中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亦正因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

上海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购买了六神花露水一瓶,经鉴别该“六神”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公司诉至法院。

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未作答辩。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1997年7月28日,案外人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62398号“”文字及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

上海家化公司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经核准有效期截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上海家化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16603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

该注册商标经核准有效期截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2.2018年11月29日,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出具(2018)淅桐证民字第2104号公证书,其上载明: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扬公司)受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在江西省区域内开展“六神”产品维权活动;

来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炜与公证员徐某和工作人员李某于2018年10月26日一起来到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杨健炜向该店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六神花露水1瓶;

李某使用自带单位手机对店面进行了拍照。

杨健炜所购的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全程保管并带回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2018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来到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真伪鉴别并出具产品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上规格、批次的产品经鉴定,为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之后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手机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3.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系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11月10日成立,经营者为赵某,经营场所在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白圩街。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家化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及产品的生产者,在鉴定相关产品是否假冒企业产品时有权给予认定;

上海家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即本院确定涉案产品系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销售带有“六神”字样花露水的行为属于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家化公司要求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要求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上海家化公司未提交其因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或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等证据,综合考虑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领域、维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因素,酌定进贤白圩小赵副超市向上海家化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元。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进贤县白圩小赵副食品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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