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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与鸭鸭股份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民终775号
案件名称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与鸭鸭股份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鸭鸭股份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金枫家园******。

法定代表人:钱力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div>法定代表人:樊继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di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鸭鸭股份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爵鲨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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