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44号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永福来百货商店、张斌锋: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永福来百货商店,张斌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永福来百货商店,张斌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1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1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