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50米。
经营者:孔英豪,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邓州市孔英豪卤味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