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93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科峰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中嘉通讯城K209,注册号5001033002114-1。
经营者幸一民,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科峰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