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23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富铭饰品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鸿基中路**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B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9。
经营者:李奕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兴富铭饰品行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兴富铭饰品行于2020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兴富铭饰品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兴富铭饰品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