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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萍、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辖终1号
案件名称刘金萍、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金萍;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萍,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法定代表人:王豪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投资人:刘金萍。

原审被告: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法定代表人:赵泽玉。

原审被告: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v>法定代表人:张金波。

原审被告: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茜。

上诉人刘金萍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美公司)及原审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商丘华美医院)、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金萍上诉称,本案是商标侵权,与信息网络侵权无关,洛阳华美公司所诉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明显在商丘,且关于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有专门规定。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诉讼管辖予以明确,即,除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一审法院以洛阳市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由确定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一致,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河南省商丘市作为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刘金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2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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