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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卿、佛山市秦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729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卿、佛山市秦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秦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王华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2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秦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24U74L。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5********061926。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南,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1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秦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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