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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斯公司、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36号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清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36号 申请人: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

法定代表人:金·拉辛(KimRacine),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丽,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v> 法定代表人:陈清山。

被申请人:陈清山,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清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范斯公司(VANS,INC.)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清山的各类型账户资金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以及查封、扣押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清山的等值财产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范斯公司(VANS,INC.)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并提供了人民币333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斯公司(VANS,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万斯赛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清山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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