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2执33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天王轮胎有限公司、潘水则: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天王轮胎有限公司、潘水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朝阳市天王轮胎有限公司、潘水则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月25日将案款314136元(其中执行款309592元,执行费4544元)缴存至本院指定账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