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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6615号
案件名称李跃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6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跃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跃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跃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李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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