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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5573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5573号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太平村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杜飞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首屏科技研发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涛,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建湖县冈东镇工业集中区(冈东镇双冈路**)div>法定代表人:徐良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本院向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未按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载明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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