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2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至尊王朝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 被告: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div> 被告: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名饮超市岱宗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
被告: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东首v>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至尊王朝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名饮超市岱宗分店、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