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18号 原告:何祺晃,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居划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繁荣北街**。
法定代表人:蔡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祺晃与被告温州居划算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祺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祺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