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78号原告:叶敏,女,汉族,1980年1月29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罗琼,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叶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吊灯(5160)】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叶敏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叶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叶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