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29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源盛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围仔新村1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2K472B。
经营者:吴瑞辉。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源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