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陈鹏会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23执7-1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陈鹏会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陈鹏会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陈鹏会餐饮店,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健康路电业局对面代码92410423MA442X842D经营者:陈鹏会。

本院在执行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山县陈鹏会餐饮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423执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