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05号原告:申兆代,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济南誉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翰琨棣玉石精品苑,经营场所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界首村。
经营者:李延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申兆代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翰琨棣玉石精品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申兆代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兆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兆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申兆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