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星沙大道**才子佳郡****董林峰家门面。
经营者:罗希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和2021年2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
于2021年1月2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如期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经营者罗希良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元(暂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受理费77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01元。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07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7073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