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080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三优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徐州市矿大科技园,住所地徐州市矿大科技园软件****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李天霜,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璇璇,该店实际负责人。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先发笔行,住所地徐州宣武市场**6,住所地徐州宣武市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吴先平,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三优办公用品商店、徐州市云龙区先发笔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