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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267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7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学府花园****。

经营者:钟莉,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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