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7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学府花园****。
经营者:钟莉,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武侯区望江本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